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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監管處罰發布時間:2019-10-29 16:04:15點擊率:
近日,北京、上海、浙江銀保監局公布了一批大額罰單。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各地銀保監局公布的這批罰單中,除了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還涉及地方農商銀行和外商獨資銀行。
罰單信息顯示,此次公布的銀保監罰單中,興業銀行北京分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新韓銀行浦西支行和富陽農商行的4張罰單所涉及的金額合計高達1265萬元;違規事項涉及“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融資”、“違規通過同業投資規避監管指標”、“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違規向法人股東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等多種類型。其中,興業銀行北京分行被罰金額大,達到600萬元,占比近半。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興業銀行北京分行剛剛吃下央行北京營業部發出的145萬元罰單。
兩家全國性股份制銀行被罰890萬元
10月10日,北京銀保監局公布了兩張大額罰單,處罰對象為興業銀行北京分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兩家銀行合計被罰890萬元。
其中,“京銀保監罰決字〔2019〕41號”罰單顯示,興業銀行北京分行的主要違規事項包括: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融資、違規通過同業投資規避監管指標、違規修改理財協議文本、違規向企業權益性投資提供融資、違規向普通客戶銷售投向非上市公司股權的理財產品。北京銀保監局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責令興業銀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給予合計6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不僅如此,央行北京營業管理部9月3日公布的“銀管罰〔2019〕22號”罰單也指向了興業銀行北京分行。罰單信息顯示,興業銀行北京分行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合計被罰145萬元;因“未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資料”,被罰款5000元。
此外,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名相關責任人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事項,合計被罰款9.25萬元。
“京銀保監罰決字〔2019〕40號”罰單顯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也被北京銀保監局責令改正,并給予合計29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單內容顯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的主要違規事由為:信貸資金轉存定期存單并用于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違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資金監控不到位導致信貸資金違規用于投資及購房、個別貸款業務管理不到位、票據業務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同業投資違規通過信托通道發放土地儲備貸款、理財資金違規用于借款人支付土地出讓金、理財資金違規通過信托通道投向批準文件不全的建設項目。
新韓銀行浦西支行被罰150萬元
10月10日,上海銀保監局公布了3張罰單,均指向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以下簡稱新韓銀行浦西支行)。
“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82號”罰單顯示,新韓銀行浦西支行被上海銀保監局給予“責令整改,并處罰款共計150萬元”的處罰,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新韓銀行浦西支行的主要違規事由包括:2018年10月至11月,該支行柜面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2018年11月,該支行查庫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2018年,該支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此外,另外2張罰單顯示,NAM BOO KANG因對新韓銀行浦西支行上述項違規事由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被予以警告,并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管理人員任職資格2年;樸今美因對違規事由負有直接責任而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
資料顯示,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韓中國)成立于2008年5月12日,資本金20億元人民幣,是由韓國新韓銀行單獨出資設立的法人銀行。目前,新韓中國共開設了北京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青島分行、無錫分行、長沙分行、深圳分行、沈陽分行、重慶分行、鹽城分行10家分行,以及北京望京支行、北京順義支行、天津濱海支行、天津奧城支行、上海浦西支行、上海虹橋支行、上海虹泉路支行、青島城陽八家支行。
年報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新韓中國的資產總額為331.80億元,負債總額305.33億元;全年實現撥備前利率3.29億元,凈利潤1.75億元;年末不良貸款率為1.60%,同比上漲了0.24個百分點,撥備覆蓋率為167.42%,同比下降25.63個百分點。
富陽農商行被罰225萬元
同一日,在浙江銀保監局公布的4張罰單中,也有一張大額罰單。
“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24號”罰單顯示,富陽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富陽農商行)因“以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向主要法人股東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未能通過有效的內控措施發現并糾正員工違規保管客戶物品的行為;個人消費貸款管理不審慎、貸款資金被挪用于購房”,被浙江銀保監局罰款225萬元。
浙江銀保監局于9月26日作出上述處罰,處罰依據為《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28號”罰單是針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而罰款12萬元;“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26號”罰單則是因張雪芬對上述事項負有直接責任,而對其基于警告,并處罰4萬元。
此外,“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29號”罰單對趙鑫給予警告,并處罰10萬元,處罰事由為其“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負有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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