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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監管處罰發布時間:2019-10-29 16:05:39點擊率: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 30號)顯示,經查,四川證監局發現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冷股份(300540,股吧)”,300540.SZ)存在2017年和2018年的半年報列報錯誤問題。
2017年6月與2018年6月,深冷股份在應收四川廣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商業票據到期未承兌情況下,未及時將對應的應收票據轉入應收賬款核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導致2017年半年報多列應收票據8065.11萬元,對應少列應收賬款8065.11萬元;2018年半年報多列應收票據11900萬元,對應少列應收賬款11900萬元。
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深冷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深冷股份應當在收到本監督管理措施后及時披露,并吸取經驗教訓,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深冷股份前身為“成都深冷液化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8日。2012年12月31日改為現名。2016年8月23日,深冷股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上市保薦人和主承銷商為中信證券(60003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證券”,600030.SH)。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謝樂敏是大股東,持有1607.71萬股,持股比例為12.8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2017年和2018年的半年報列報錯誤問題。
2017年6月與2018年6月,你公司在應收四川廣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商業票據到期未承兌情況下,未及時將對應的應收票據轉入應收賬款核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導致2017年半年報多列應收票據8065.11萬元,對應少列應收賬款8065.11萬元;2018年半年報多列應收票據11900萬元,對應少列應收賬款11900萬元。
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督管理措施后及時披露,并吸取經驗教訓,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19年9月5日
188-2640-9297 188-2309-3257